為了進一步加強氣瓶安全管理,增強責任意識,根據有關要求,按照“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業(yè)務必 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呼市近日發(fā)出關于氣瓶安全管理的公告,要求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氣瓶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 對氣瓶安全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公告要求,氣瓶充裝單位要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特種設 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氣瓶充裝許可規(guī)則》、《氣瓶安全技術監(jiān)察規(guī)程》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依法落實氣瓶安全 主體責任。要依法依規(guī)取得氣瓶充裝許可和申請辦理氣瓶使用登記;在充裝完畢驗收合格的氣瓶上牢固粘貼充裝產品合格標簽,無標簽的氣瓶不準出充裝單位;負責 氣瓶的維護、保養(yǎng)和顏色標志的涂敷;對自有產權或者托管的氣瓶瓶體上涂敷充裝站標志;嚴禁充裝期未檢氣瓶、改裝氣瓶、翻新氣瓶和報廢氣瓶;及時申報自有 或者托管氣瓶的定期檢驗,并且負責對氣瓶充裝氣體經銷單位或者氣體消費者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和指導,可以通過簽訂協(xié)議等方式對氣瓶進行安全管理;制訂相應的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嚴格按照相應的標準充裝氣瓶;制訂特種設備事故(特別是泄漏事故)應急預案和救援措施,并且定期演練;負責期未檢氣瓶 的送檢工作,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氣瓶送交地市級以上質監(jiān)部門的氣瓶檢驗單位報廢銷毀;建立氣瓶信息化管理數據庫和氣瓶檔案,氣瓶的檔案應當保存到氣瓶 報廢為止;在自有產權或者托管的氣瓶上粘貼氣瓶警示標簽;有義務配合氣瓶安全事故調查工作;按照要求,每年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報告擁有建檔 氣瓶的種類、數量、當年檢驗的氣瓶數量和充裝單位標識以及每年的變化情況。
公告指出, 瓶裝氣體經銷單位和消費者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指派掌握相關知識和技能的人員管理氣瓶,并進行應急演練。發(fā)現(xiàn)氣瓶 出現(xiàn)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與充裝單位。禁止將盛裝氣體的氣瓶置于人員密集或者靠近熱源的場所使用(車用氣瓶除外),禁止用任何熱源對氣瓶進行加熱。使 用盛裝燃氣的氣瓶,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消防以及燃氣行業(yè)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相應標準的規(guī)定。瓶裝氣體經銷單位和消費者應當經銷和購買粘貼 有符合要求的充裝產品合格標簽的瓶裝氣體,不得經銷和購買期未檢氣瓶或者報廢氣瓶盛裝的氣體。在可能造成氣體回流的使用場合,設備上應當配置防止倒灌的 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壓縮氣體、溶解乙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當不小于0.05mpa;液化氣體、低溫液化氣體以及低溫液體 氣瓶應當留有不少于0.5%-1%規(guī)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運輸氣瓶時應當整齊放置,橫放時,瓶端朝向一致;立放時,要妥善固定,防止氣瓶傾倒;佩戴好瓶帽 (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撞、敲擊氣瓶;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儲存瓶裝氣體實瓶時,存放空間內溫度不得 過40℃,否則應當采用噴淋冷卻措施??掌颗c實瓶應當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實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實瓶,應 當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備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儲存易起聚合反應或者分解反應的瓶裝氣體時,應當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存放空間的Z高溫度和規(guī)定儲存期限。
此 外,提醒瓶裝氣體經銷單位和消費者,氣瓶制造標志一般位于瓶體、瓶肩或者防護罩上,氣瓶定期檢驗標志一般位于瓶肩,或者瓶閥與瓶體的連接處。各類氣瓶的檢 驗周期和使用年限是: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周期為4年,使用年限為8年;氧氣、氫氣、氮氣、二氧化碳氣瓶檢驗周期為3年,使用年限為30年;氬氣、惰性氣體 等氣瓶檢驗周期為5年,使用年限為30年;溶解乙炔氣瓶檢驗周期為3年,使用年限為20年;液氨氣瓶檢驗周期為2年,使用年限為12年。
為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呼吁各氣瓶充裝、經銷、使用單位和個人要增強安全意識,相互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并積極舉報氣瓶在充裝和使用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氣瓶充裝和使用的良好秩序,確保氣瓶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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